讀羅遜先生《三聯手稿拍賣見聞小記》(刊南方都市報2014年4月9日藝術版),真使人有親臨現場之感。這兩年,出版物手稿的價格,在拍賣市場上一路走高,但出版社拍賣手稿的法律問題,卻還很少有人關注。
一般而言,一部作品出版后,出版社能否對作品的手稿進行處置,應取決于手稿的物權歸屬。在法律上,如無特殊約定,手稿作為特定物,在出版后應該由出版社退還給作者。當然,現實中既無約定又不退還的情況也時有發生,但這并不意味作者就喪失了索要手稿的權利。
2003年,畫家楊秋寶和葉雄就曾將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告上法庭,索要80年代出版的連環畫《紅樓夢》和《子夜》的畫稿。雖然時隔約二十年,但畫家的要求最終還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法院在判決中也特別指出:畫稿在出版時雖由作者交與出版社,但畫稿的物權并未因此發生轉移;而出版社因將畫稿遺失,故必須對作者承擔賠償責任。
《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》中也有明文規定:“作品出版以后原稿(手跡)歸作者所有,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,一般原稿保存二、三年后,退還作者……”可見,在退還作者前,出版社應按相關規定,承擔妥善保管原稿的義務,不可自行處置。
此外,即便作者與出版社約定,原稿的物權歸出版社所有,那出版社也應按照書稿檔案管理制度,將原稿歸檔保存。如出版社擅自將手稿送交拍賣,則違反了國家檔案管理制度,還有可能同時侵犯到作者的著作權。
雖然送交拍賣的手稿,一般都是已經出版的作品,不會像錢鍾書信札拍賣案那樣,侵犯作品的發表權(即首次公之于眾的權利)。但仍有兩種可能侵權的情形,必須注意:一、如果文字作品的原稿同時又是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書法作品,則文字作品雖已發表,但書法作品尚未發表,而拍賣會使書法作品公之于眾,有可能侵犯書法作品的發表權。二、原稿中的文字,多是未經修改的初稿,與定稿文字往往不同。拍賣原稿,實際是將作者修改前的初稿向社會公開展示,這是不是也會侵犯到作者的修改權?
另外,需要補充說明的是,在這次書稿拍賣中,除作者手稿外,還有一些是帶有作者修改筆跡的電腦打印稿。嚴格說,這些打印稿只是出版工作中的校樣。而校樣一般是由排版設計公司受出版社委托打印的,其物權應歸出版社所有。除最后一次校定的清樣外,其余校次的打印稿并不屬于書稿檔案的歸檔范圍。所以,在不侵犯作者著作權的前提下,出版社一般是可以對校樣進行處置的。
三聯書稿的拍賣,雖然未必是出版社直接委托,但手稿和校樣無疑都是從出版社流出的。而拍賣手稿或校樣,因涉及物權、著作權和書稿檔案制度等諸多法律問題,出版社還須三思而后行。